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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15 09:20:49
自2004年10月起,长春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等相关部门人员根据**和外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起草了《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稿,后经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这一《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将成为长春市供水用水者共同准则。8月9日,长春晚报记者就新《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长春市建委有关人士,求证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
■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不许修建建筑物
《条例》中,在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在深水井泵站外20米内,二次供水贮水箱(池)上堆放物品或者修建与供水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向引水渠道内排放污染物;在引水渠道沿岸防护范围内放牧、挖沙、取土、堆(排)放、储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设立有毒化学品仓库,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农药;在取水口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停靠船只、捕涝等;在露天沉淀池外30米内设置生活居民区,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排)放、储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铺设排污渠道;在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线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打桩、挖掘,堆放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公共供水过河管道两侧30米内挖沙、取土;在贮水设施内洗涤或者向其中扔杂物;其他危害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污染水质及影响供水管理的行为。
《条例》中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水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相连接等行为,*多可以处以300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供水贮水箱(池)设“单间”
据了解,二次供水近几年来在长春市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的维护责任不明确,有关单位互相推诿,*终使居民生活用水的需求及卫生无法保证。长春市建委城市供水管理办公室温主任向记者介绍时说,《条例》中,对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作了新规定,规定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在注水后应当进行全项水质化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贮水箱(池)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报道水质检测表、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多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
另外,还规定在新建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加压设施不得建在居民楼或者与居民楼连体的建筑物内。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和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用户内,并加盖上锁。贮水箱的溢流管出水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贮水箱(池)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补给水箱相连接。
■盗水单位可罚2万元
温主任在解读《条例》是说,盗用城市供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对于什么行为是盗水却一直缺乏法定的标准,这次《条例》中明确了五种行为为盗水,即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在水表前取水;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以及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等。
对于盗水行为,居民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用户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还需要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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