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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水表等检定免收费 标准自2015年1月1日

发布时间:2018-11-16 04:16:21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计量检定中,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为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严禁检测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等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收取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调试费、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定时也不得收费:其中包括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计量检定抽查任务而开展的市场抽检,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定,不按**、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检定的,已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维修后再次检定的,未按要求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的。

对社会福利单位、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应给予减免。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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