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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1 07:22:41
今后辽宁省破坏水表等计量器具**度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质检部门拟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辽宁省将出台《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以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配备计量器具,应该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没有配备或配备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的,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江河湖泊水将不再免费取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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