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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13 12:10:00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条例(草案)》中明确,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持连续、稳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水表损坏按前三月平均用水量缴费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期逐户查抄水表,收缴水费。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发出催缴水费书面通知,用户在接到催缴水费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欠费用户按规定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因水表损坏无法确定实际用水量的,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立即停止盗用行为,拆除盗用装置,并按以下方法计收水费: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盗用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天不多于36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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