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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出台城市供用水新规

发布时间:2018-11-26 11:44:02


日前,《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正式实施,该《办法》修改三年,在起草审查期间征求了市建设、房管、规划、卫生等部门及若干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对水源地和水质、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单位及人员资质等都有详细规定。

 

  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办法》中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规定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供水工程建设要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二次加压设施建设有规定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并规定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断水须提前通知用水户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供水设施维护以立户水表为界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另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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